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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纳税担保合同须留神

来源:网络作者:未知时间:2015-04-13

      合同主体必须合法

      在纳税担保合同中,主要有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,主体合法是合同成立及有效的前提。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,并不是任何纳税人都可以作为纳税担保合同主体的,必须主体明确合法,弄清谁可以签定担保合同,签定何种形式的合同(保证、抵押)。

      首先,根据《征管法》的规定,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必须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,并且是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,有明显的转移、隐匿其应纳税商品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。

      其次,纳税担保人如果是个人,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。另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的规定,在保证(第三人为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作担保)合同中,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,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;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;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授权外,法人分支机构、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。

      内容必须详细明确

      详细明确的合同内容是避免争议以及顺利解决争议的关键。在纳税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;担保的税款数额、用以担保的标的的数量、类型、价值等必须详细准确;有确定的担保期限、清偿债务的方式等。保证合同还要注明保证方式,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。

      程序必须完善

      首先,在签定担保合同前,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,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(如土地使用权)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设定担保。

      其次,如果纳税担保是保证的方式,在签定合同时,必须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,合同内容确定后,要有保证人、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;对于抵押方式,不仅要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签字,如果抵押物是土地使用权、城市房地产、林木、运输工具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,应当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,否则是无效合同。

      纳税担保,作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,对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,防止税款流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依法治税的逐步推进,纳税担保手段的运用也逐渐增多。但是在纳税担保合同的签定过程中由于不慎重,对担保法了解不足,从而造成合同瑕疵甚至无效的情况也时常发生,影响正常税收工作。因此,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签定纳税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慎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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